遂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中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畜禽屠宰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含船山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城市建成区)和船山区、安居区建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场镇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 “属地收运、集中处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 市、区(含市直园区)环卫管理单位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费用按属地原则由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其中餐厨垃圾处理贴费按我市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确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各辖区实际收运量由市、区(市直园区)分摊。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5号)相关规定,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有关实施工作。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和经营性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
第八条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活动实施监管,指导全市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组织对餐厨垃圾收运量进行计量,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统一联单,建立收运、处理信息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下属环卫局负责相关日常工作。船山区、安居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建立并执行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和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环境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做好诚信经营工作,引导餐饮经营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获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和处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运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餐厨垃圾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督促餐厨垃圾收运专用机动车辆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办理入城运输手续,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违规收运餐厨垃圾等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堂餐厨垃圾的规范管理,督促学校食堂将餐厨垃圾交给获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星级饭店(宾馆)、星级农家乐将餐厨垃圾交给获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饮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倾倒餐厨垃圾和不按规定排放污水、废弃油脂等行为,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的抛洒、滴漏等行为。
第九条 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由市住建局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餐厨垃圾管理和收运、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销售餐厨垃圾、非法收运、使用非机动车收运和不将餐厨垃圾交由获得许可的单位收运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区(市直园区)环卫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环卫主管部门在批准停业、歇业、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及时收运、处理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全市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和联动机制,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须自行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市、区(市直园区)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将餐厨垃圾单独储存,不得将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各种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或随意暴露堆放。
(四)与环卫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其收运。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五)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帐,对餐厨垃圾的数量、去向等作好登记。
(六)与收运单位共同填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联单,搞好餐厨垃圾的交接。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范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安装有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餐厨垃圾专用机动收运车辆,车身喷涂“餐厨垃圾收运车”标识。不得使用非机动车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
(二)与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不得向产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含法定节假日)须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收运,确保日产日清。
(四)在收运当日按规定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处理单位。
(五)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六)与产生单位共同填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联单,做好餐厨垃圾的交接。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依法报农业部门备案;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做好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的处理。
(三)按照规定内设安全和环保监测机构,配备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卫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结果。
(四)不得接收、处理未经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五)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七)与收运单位共同填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联单,搞好餐厨垃圾的交接。
第十六条 市、区(市直园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监、环保、农业、商务、教育、城管、旅游、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本部门难以独立解决的问题,报市住建局组织进行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内部食堂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区(市直园区)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相关执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