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改善河湖水质、保障水安全的关键环节。我市将全面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治理,将对河流、湖库、渠道上的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台账,9月底前,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措施,12月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行动中,将对辖区内向河流、湖库、渠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区域入河排污口新增数量、年度存量和变化情况,对新建、改建以及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将逐河逐段现场调查。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逐个建档。
根据整治方案,将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网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对于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其他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将进行封堵。
此外,根据整治要求,对于依法审批或纳入登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在口门处应设置明显标识牌,同时应醒目设置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我市将加强日常监督,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建设以及入河排污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