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改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争议处理的前期预防和公共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肥城市人社局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积极探索创新,推行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监督员制度,首批聘任的30名社会监督员日前上岗。
为推动社会监督员制度实施,肥城市人社局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肥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监督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首期从自愿应聘的用人单位特别是骨干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力资源分工负责人、劳资科长、事业单位分工负责人以及镇街区人社所长中聘任社会监督员30名,聘任期限为两年。
对社会监督员,肥城市推行庭审旁听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可随时要求参加庭审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仲裁委视情况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对企业警示指导作用强的案件,安排社会监督员参加庭审旁听,从而以案说法,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违法侵权现象,减少和避免劳动人事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