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探索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
近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泰山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办法》(后简称《办法》),有力促进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相互衔接。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与法院进行联调联动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联调联动工作机制。经市司法局和市检察院的共同推动,在泰山区开展该项机制的试点工作。
《办法》对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做出明确解释,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遵照自愿原则,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人民调解程序,能够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和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良性建议。
《办法》还对衔接工作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纳入人民调解机制的案件,一般不直接参与调解。人民检察院对经调解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改造、矫正情况和对人民调解、司法机关工作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