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大幅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从2009年1月1日起,泰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做出大幅调整。除提高缴费基数、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扩大慢性大病病种范围之外,此次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将平均降低1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5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近日,泰山区制定出台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大幅度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泰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将由目前的51.2%提高到70%以上。
根据规定,此次调整将提高缴费基数。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12月份本人应发工资、退休金总额扣除住房补贴计算。调整后,在职人员人均缴费基数比今年增加718元,个人账户年均增加151元;退休人员人均缴费基数比今年增加710元,个人账户年均增加426元。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也将提高,退休人员计入比例由5%调整为:75周岁以下按6%计入、75周岁(含)以上按7%计入;在职人员计入比例由45周岁以下3.5%、45周岁以上4%调整为:35周岁以下按3.5%计入、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按4%计入、45周岁(含)以上按4.5%计入。
今后,泰山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要降低。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由400元、500元、600元调整为300元、400元、500元,平均降低100元。慢性门诊大病病种也由10种调整为24种,增加14种,分甲、乙两类报销。甲类病种报销比例与住院费用合并,医疗年度内5万元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按85%报销,退休人员按90%报销;乙类病种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按80%报销,退休人员按85%报销。同时,将慢性门诊大病起付线由800元降至600元。
此次调整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增加2万元。具体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确定报销比例,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标准执行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去除统筹外项目,统筹基金支付80%,在此基础上,职工缴费基数每递增10%,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退休人员统一按90%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