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出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水平,切实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泰安市以及新泰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近期,新泰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新泰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新出台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点明确了责任区分、追究方式和追究情形,有效解决了以往责任追究中存在责任划分不明,追究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建立完善了“一案双查、双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分管领域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部门单位,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明确了责任区分。《暂行办法》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承担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实行责任追究溯源制。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明确了追究情形。《暂行办法》把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必须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的7种情形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11种情形给予责任追究,内容涵盖了责任落实、班子建设、监督管理、干部任用、作风建设等责任制落实的方方面面。强化了责任倒查机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实施一案双查、双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出了问题层层追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为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提拔任用、评先树优等结合起来,明确规定,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办法》实施以来,已对1个单位和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实施了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