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工伤康复试点
近日,我市出台《泰安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市直工伤职工中选择康复试点对象,帮助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理功能,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其他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劳社部函(2008 )31号,以下简称《诊疗规范》)情形的,均在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9月30日前,市工伤保险管理科将公布首批实施工伤康复职工数量及其范围标准条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近期有效医疗资料;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入及联系电话以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诊疗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康复定点机构手续。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工伤康复期及康复服务项目按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文件规定执行。超出《诊疗规范》规定的康复期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工伤康复期间,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康复对象所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列支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和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市直用人单位工伤康复对象在市康复试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