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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湾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连云区海州湾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1年12月31日发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提高防汛抗旱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街境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灾害包括:河库洪水、雨涝、风暴潮、山洪、干旱和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涵闸倒塌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机关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体系

海州湾街道办事处设立海州湾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街防指”,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街防汛防旱指挥部

街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街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街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防办”,下同)设在街道安监所。

2.1.1 街防指组成

街防指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指挥。街道副主任、街道纪工委书记、街道组织委员、街道宣传委员、西墅派出所所长、街道人武部部长、街道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副指挥。

街防指成员单位包括:街道安监所、人武部、街道生态环境中心、街道城建服务中心、街道文体服务中心、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综合执法局、营山社区、棠梨社区、海棠社区、大港社区、西墅村、海州湾社区。

2.1.2 街防指职责

街防指主要职责:组织制定街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2.1.3 街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力量,支持地方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等任务。

街道宣传办:负责把控全街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等项目的优先立项、审查批复和经费安排;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调配;及时协调安排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电力、物资计划的落实。负责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做好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减少受灾损失;负责协调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工业物资器材的生产和组织。

西墅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打击河库涵闸内的非法采砂、非法圈圩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街道财政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防汛物资储备、抢险救灾、防汛岁修急办及除险加固工程配套经费;统筹安排防汛抗旱现代化决策指挥能力提升及相应水雨情遥测、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监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

街道生态环境中心: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掌握全街危险废物存放地点,协助保证储存、转运安全,防止污染水体;汛情发生时,督查相关部门、单位及早安排危险废物转移;发生水体污染事件时,负责监测,并及时向下游等有关地区通报,防止因水源污染造成次生灾害;负责城区河道排污口的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街道城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组织城市排水管网清淤、疏通工作,保障住宅小区、市政道路等排水通畅;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地等在建工程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城市高楼塔吊、深基坑、城市绿化支护等设施加固等工作;负责民防工程防汛防台风安全等工作,督查指导城区建筑设施地下空间防汛排涝工作;督促做好城市危房检查、协助做好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城市物管住宅小区的排涝工作;协调指导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人员以及灾区人员撤退、物资外运等所需车船的调度、运输工作;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督促运输船只、渡口、港口、港区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汛旱情紧张时,协同公安部门,监督船舶航运、道路交通服从防洪安全及抢险救援要求,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船的优先通行;负责处理本系统阻水桥梁、码头等障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因雨洪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局:及时清运城市垃圾;负责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做好户外广告牌等安全检査与管理监督。

街道文体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街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协助组织受洪涝、台风影响的旅游景区游客的转移安置,保障游客安全。

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防汛、防台风工作,确保校舍、设施、设备、物资和师生安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校园防汛抗旱防台风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协助组织学校师生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的居民群众和防汛抢险人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并做好灾后疫病的防治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街道安监所:指导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街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防台风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提请人民武装部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救援应急演练。协调开展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民政部门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协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全街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街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管理;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核查报送受灾情况,减少受灾损失,负责抗洪排涝抗旱机械设备的组织供应和协调调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等工作;负责渔业的防灾、减灾、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核查报送渔业受灾情况,减少受灾损失;监督指导渔业船舶的防台风工作,指导防台风期间海上渔业船只回港避风工作,做好近海养殖人员、设备等安全转移、撤退工作;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特大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2.1.4 街防办职责

承担街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街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各村、社区、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各村、社区、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村(社区)和机关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工作组

街防指成立综合组、工程组、转移安置组、财务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可视实际情况组织非防指成员单位部门协同防灾救灾。

(1)综合组。由宣传、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信息畅通和宣传报道工作,对灾情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调查。

(2)工程组。由住建、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防洪排涝工程安全度汛和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进行工程抢修,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3)转移安置组。由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社会事业等部门组成。负责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4)财务物资组。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

(5)后勤保障组。由财政、经济发展办公室、住建、应急管理、社会事业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卫生计生防病、器械和医疗服务。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气象、水文、海洋监测预报信息

街道安监所、城建中心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2 工程监测预报信息

(1)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防汛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的增加力量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河道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险情、并加强巡查监测。

(4)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险情,并加强观测,所在地村、社区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渔、交通、铁路、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村、社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1.4 旱情监测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将旱情报送至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

安监所、城建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

3.2.1 气象预警

安监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防汛、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报送工作。

3.2.2 水利预警

城建中心负责辖区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 自然资源预警

城建中心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同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传达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 预防

村、社区、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河湖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库等防汛抗旱工程抢险预案、城市防洪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区内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汛前物资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 检查巡查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安监、住建、社会事业等部门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建、安监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 Ⅳ级响应。

(1)水利条线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2)气象条线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3)主要水库水位:胡沟水库水位达到15.3-15.5米,且水库水位持续上涨;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出现一般险情;

(5)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防汛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Ⅲ级响应。

(1)水利条线发布洪水黄色预警;

(2)气象条线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3)主要水库水位:胡沟水库水位达到15.5-16.0米,且水库水位持续上涨;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出现较大险情;

(5)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防汛Ⅲ级响应。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Ⅱ级响应。

(1)水利条线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2)气象条线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3)主要水库水位:胡沟水库水位达到16.0-16.40米,且水库水位持续上涨;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等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因洪水影响需转移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6)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防汛Ⅱ级响应。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Ⅰ级响应。

(1)水利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2)气象条线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3)主要小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水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胡沟水库水位达到16.46米,且水库水位持续上涨。

(4)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多处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或区域性河道发生决口,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因洪水影响需转移1000人以上;

(6)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防汛Ⅰ级响应。

4.2 抗旱应急响应启用条件

4.2.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Ⅳ级干旱响应。

(1)水利条线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

(2)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抗旱Ⅳ级响应。

4.2.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Ⅲ级干旱响应。

(1)水利条线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

(2)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抗旱Ⅲ级响应。

4.2.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Ⅱ级干旱响应。

(1)水利条线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

(2)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抗旱Ⅱ级响应。

4.2.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街或局部Ⅰ级干旱响应。

(1)水利条线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

(2)区防指针对我街启动抗旱Ⅰ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

(1)由街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街防指副指挥或委托街道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安监所、城建中心等部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村、社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街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

(4)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事发地防指按要求向街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街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由街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安监所、城建中心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视情连线有关村、社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街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视情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街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事发地防指按要求向街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3 Ⅱ级响应行动

(1)由街防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街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并将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视情连线有关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街防指副指挥带班,街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街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视情向事发地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事发地防指按要求向街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视区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3.4 Ⅰ级响应行动

(1)由街防指指挥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

(2)街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工作目标,重点对策措施,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组织召开防汛抗旱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街道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全街或部分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街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带班,街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街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向事发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4)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事发地防指按要求向街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河库洪水

(1)根据河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工程。

(2)当发布河库洪水预警后,当地村、社区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城建中心、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流域、区域与城市防洪需求,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2)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山体变形滑动趋势,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撤离。

4.4.4 风暴潮灾害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及时发布预警,报同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安监所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文体旅部门关闭所有旅游景区;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风暴潮可能经过的地区等各类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

(3)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工程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风暴潮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应预降河库水位。

(4)必要时,应采取停工、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4.4.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街防指。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后,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安监所负责协调部队参与抢险,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4.4.6 干旱灾害

(1)强化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部署,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安监所、城建中心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并做好相关的调度工作。

(4)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各项抗旱措施。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理论职员抗旱救灾工作。

4.4.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街防办报告。

(3)街防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视情报告区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

(4)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加强协作,建议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街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 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7.1 应急响应变更

街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全街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4.7.2应急响应结束

(1)当出现以下条件时,街防指视情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①区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

②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解除洪水预警;

③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④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2)当出现以下条件时,街防指视情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①区气象局解除气象干旱预警;

②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解除水情干旱预警;

③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街级财政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村、社区和各相关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 物资保障

安监所、经济发展办公室、城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民兵、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 技术保障

区防办搭建区防汛预警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街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区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分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连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6 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区住建部门和交警大队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8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 治安保障

连云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情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2 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 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 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5 总结评估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街道安监所牵头负责编制,海州湾街道办事处审批。村、社区、街道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街防指备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防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海州湾街道办事处批复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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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7:58:5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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