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九江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除中央垂直管理的单位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职权全部集中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机构,对外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管辖以市属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其各自所属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及其下辖一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九江市人民政府管辖;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二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永修县人民政府管辖;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三大队、四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武宁县人民政府管辖;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五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湖口县人民政府管辖;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六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庐山市人民政府管辖。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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