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严格落实河长制
为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平邑县在全县重点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管护制度,2014年实现县级、镇级河道 “河长制”全覆盖。到2020年,全部河流实现“水清滩净岸绿”的总体目标。
全县范围内5千米以上51条河道和重点纳污河道均应明确“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领导担任跨镇(街道、开发区)界河流、重点纳污河流和所包扶镇(街道、开发区)河流“河长”, 镇(街道、开发区)领导担任跨镇(街道、开发区)界河流本辖区段和辖区内独属河流“河长”。
“河长”是所包干河道(段)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包干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包干河道(段)治理方案的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包干河道镇(街道、开发区)级“河长”完成河道保洁、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镇(街道、开发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制定包干河道(段)的治理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包干河道(段)保洁、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环保、水利、住建等责任部门应协助 “河长”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履行本部门水环境治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