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执行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新规
我市贯彻执行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新规
投稿:wtt 来源:驻马店日报时间:2016年05月09日
我市贯彻执行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新规
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
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标准
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力度,从5月1日起,我市开始贯彻执行国家卫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共25条,与原《规定》相比,在建立部门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建立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修订的《规定》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中规定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在建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中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程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中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建立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买相应医疗器械时的资质查验、购销记录制度。
新修订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标准。其中,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