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环保分局关于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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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7日发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路捷顺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辆 爆炸物品运输车建设项目 | 金环建金义〔2016〕10号 | 2016年4月6日 | 浙江路捷顺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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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台油电 混合双离合器变速箱(EDCT)项目 | 金环建金义〔2016〕11号 | 2016年4月6日 |
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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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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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3:24:5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