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恢复销售适应症含发热、咳嗽内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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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6日发表
2月2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决定自2月22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恢复向市民销售适应症含“发热、咳嗽”内容药品(含麻黄碱等8类成分药品均可销售)。
据了解,各零售药店在销售含“发热、咳嗽”内容药品时,要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零售药店管理的八条意见》和市医保局对定点药店八项管控举措要求。在登记购药人员信息方面,要按照省药监局疫情防控监管专班《关于启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要求,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系统”上详细完整登记购药人员信息。对两周内有武汉人接触史购药人员单独登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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