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移交安置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长期滞留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移交安置工作向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近日,市民政局制定下发了通知,就做好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移交安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此次移交安置的对象为,在救助管理机构被救助满3个月,且通过询问户籍信息、在全国救助寻亲网推送寻人启事、采集DNA比对等手段,无法查询核实户口登记信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通知规定,18周岁以上的安置对象,滞留市救助管理站的,由市社会福利院接收、安置;滞留区市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安排至当地公办福利机构安置;有精神障碍的由福利机构负责送至精神卫生部门进行治疗;有传染病及重大疾病、明显外伤的送至有资质的专科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18周岁以下的安置对象,按照我市集中供养孤儿渠道予以安置。有精神障碍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送至精神卫生部门进行治疗;有传染病及重大疾病、明显外伤的送至有资质的专科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救助管理机构在接受流浪乞讨人员7日内,要配合公安部门采集人像信息和生物检材,做好全国、全省数据库的比对,并及时在全国救助寻亲网推送寻人启事。对公安机关已经办理落户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将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按照就高的原则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办理社会保险。
流浪乞讨人员移交安置后,当年符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体系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支付社会福利机构至年底;未办理落户前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负担,办理落户后至年底产生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救助管理机构负担,下一年度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体系。不符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体系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支付社会福利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由救助管理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