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出台
9月1日,记者从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对调控市场供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商品房销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住宅用地闲置超2年将收回土地使用权、楼盘全部房源需一次性对外销售、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等,成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亮点。
住宅用地闲置超2年将收回使用权
我市将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意见》提出,住宅用地出让后,对非政府原因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了加快我市楼市“去库存”速度,我市将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不同区域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在加强闲置住宅用地管理、加大住房保障方面,我市将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提高现有公租房配租率。同时,统筹实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3年计划,并根据不同区域商品住房消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货币化或实物安置方式。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高至30%
目前,公积金贷款成为很多市民购房选择的方式,《意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在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政策方面,《意见》明确指出,要收紧贷款额度和发放范围。市民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及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发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推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根据《意见》,我市将推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需提交预售楼盘的《可售房源明示表》,其中包括每套可售房源房号、房屋用途、房屋面积及销售价格等信息,并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应向原备案机关再次报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房源,一次性对外销售,并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同时,我市将进一步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所有房产交易月底前纳入统一监管
《意见》还对加强二手房交易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市将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二手房产权登记要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网签合同为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今年9月30日前,我市二手房与一手房将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
在加强商品房转让监管方面,《意见》明确指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环翠区环翠楼、竹岛、鲸园街道办,高区怡园、田和街道办,经区皇冠、凤林、西苑街道办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约谈制度和房价内控协商机制,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我市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将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