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企业年报和企业公示出资信息抽查实施方案
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企业年报
和企业公示出资信息抽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企业年报和企业公示出资信息抽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9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目的和原则
(一)抽查目的。开展企业年报和企业公示出资信息抽查,是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监督,促进信息共享和社会共治,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抽查原则。
1.公正透明。抽查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公平公正。抽查名单要随机抽取。抽查结果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2.权责一致。抽查工作实行谁管辖,谁负责。上级工商部门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对自己管辖的企业进行抽查,可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3.高效监管。要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要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对企业公示信息的高效抽查监管,进一步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社会运用的深度和广度。
二、抽查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抽查时间。从2015年8月1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二)抽查对象。
1.已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的企业。2015年6月30日前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3%的比例抽取。抽取名单中涉及公示出资信息的抽查。
2.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2015年6月30日24点前未年报的企业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不包括2015年已抽查的企业。一是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明电[2015]7号)要求,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基数。二是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
(三)抽查内容。
1.年报信息。企业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包括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年报信息。
2.即时信息。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的即时信息。
涉及公示出资信息抽查的企业:
(2)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此次抽查不再进行核查。1.省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此次全省抽查和抽查软件开发工作,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市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为保证抽取企业名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开发的离线式企业抽取(摇号)系统,按照3%的比例提取抽查数据,抽取数据固化后,刻制光盘保全数据,分别由外资处和驻局纪检监察室留存。在检查企业名单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企业名单分别派发给各市工商局。
2.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被抽查企业实施检查,并在收到省局派发的检查企业名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别派发给辖区县(市、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3.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被抽查企业实施检查。
4.开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工作机制试点。各市工商局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承担检查任务的试点工作,并于8月7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上报省局。
(二)抽查方式。
1.比对核实。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信息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差异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委托专业机构。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被抽查企业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人员应留存检查的相关证据材料。
4.鼓励探索创新。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除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外,各地在执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其他检查方式。
(三)抽查结果处理。
1.公示并记载。抽查结束后,要按规定将抽查结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统一公示,并记载于企业名下。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检查发现企业具有法定经营异常情形的,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程序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3.处理或移送。检查发现企业有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企业年报和企业公示出资信息抽查,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各市工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公示信息抽查专项经费,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工商局要积极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抽查在保证企业公示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三)要促进信息共享。各市工商局要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抽查结果的同时,将抽查结果通过数据接口或其他方式及时传送给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四)要认真总结报告。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工商局要认真总结抽查工作经验,做好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