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出台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2月12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推动校长职级制改革,我市出台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聘期内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达到2次以上且聘期期满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特级校长。
按规定,中小学校长选拔严格依据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等原则,采用推荐考察、公开招聘、校长提名组织考察、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责实施,纪检、组织、编制等部门对竞聘人员资格、专家评委组成、选聘程序公平性等进行全程监督。优先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副校长,积极吸引外地优秀人才参加我市新任校长选聘。
建立定期交流轮岗制,选拔聘任的中小学校长一个聘期4年,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8年)的校长必须交流任职,交流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职的校长,评级晋档优先考虑。在评定特级校长时设立优秀校长柔性流动指标,选派优秀的一级一等校长到农村、薄弱学校任职,一个聘期内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达到2次以上且聘期期满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特级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中小学校长可跨系统、跨区域、跨学段交流,符合中小学校长岗位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交流到中小学校任职,建立能进能出的良性流动机制。适度延长优秀校长的任职年限,校长的一个聘期结束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一级一等及以上的正职校长,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半个聘期(含半个聘期),经本人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聘任并继续任职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对任期内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并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可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免去校长职务,打破校长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旧有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