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商品不得当奖品赠品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5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除了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外,还对“三无”商品、“残次品”、奖品或赠品等作出新的监管规定。
六类商品禁售
销售“三无”处罚有据
《办法》明确规定,六类商品不得销售。分别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其中第二类尤为引人关注,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
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工商部门对“三无”商品如何监管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
过去,市区不少商场、超市在搞促销活动时,经常会在销售商品之余捆绑一些赠品,或是通过“满减”、抽奖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奖品。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市区关于商家使用“三无”商品作为赠品、奖品的消费投诉也时有发生。
对于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奖品或者赠品,《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实施后,“残次品”等是否还能在市场上继续销售?《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
但是,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收货后超7天也可有条件选择退货
《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也可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等。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销售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以及补足商品数量、退款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办法》明确,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主张退货。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办法》规定,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副局长陈智慧3月29日说,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探索新的监管举措,不断强化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秉承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的立法监管理念,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无疑将对强化全社会的商品质量意识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