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服务意见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计划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全市养老机构实现医疗服务全覆盖。
《意见》对社区养老设施配套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同时,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作为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意见》提出,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养相结合,实现养老机构卫生服务全覆盖。规模在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部要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在150张至5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内部要设置医务室或者护理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护理院;规模在15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内部要设置巡诊室,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卫生保健员。
《意见》推出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等一系列扶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养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在财政扶持上,市县两级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慈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对新增养老床位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每张新增床位给予4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每张新增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对内部设置护理院或者康复医院的养老机构,给予12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内部设置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的养老机构,给予3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0元、600元、900元的运营补助。
对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市级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对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标准保费,市、县两级分别负担40%,养老服务机构负担20%。
《意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养老市场情况,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机构。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