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用途
我市印发实施《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规定》明确,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
《规定》要求,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联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
《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地下空间的使用。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屋顶停车、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停车库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露天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20%。
《规定》中提到,体育场馆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40%。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