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单位工资支付将实施保证金制度
市区从9月1日起将对租赁经营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员工按时拿到工资将增添一道新的“保险”。
据了解,租赁经营单位是指租赁他人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制造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求与当地管理部门签订“无欠薪责任书”。
工资支付保证金采取现金缴纳和提供担保(抵押质押)两种形式。其中,现金缴纳计算方法:金华市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有职工人数×3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采用担保(抵押质押)形式的,由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或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抵押质押)金额应不低于应缴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区对租赁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保证金或采用担保(抵押质押)后,如职工人数明显变动的,应于次年年初向当地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缴纳保证金数额。采用担保(抵押质押)的用人单位,依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变更担保(抵押质押)。
如果用人单位在近两年连续被评定为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诚信(和谐)企业或劳动保障年审A级企业,以及用人单位获得本行业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经批准可以免预存、免担保(抵押质押),已预存、已建立担保(抵押质押)的,可以解除预存或担保(抵押质押)。取消上述诚信或荣誉资格及因欠薪行为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按规定要重新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抵押质押)手续。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启用保证金。因企业主逃匿造成职工工资无法支付的,也可以启用保证金。采用担保(抵押质押)方式的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因企业主逃匿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按担保(抵押质押)书约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职工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领取工资后,职工有权对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偿。
据悉,人力社保部门将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缴工资保证金、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实行重点监控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