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34项整改问题销号公示
2016年7月19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黑龙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左右的环境保护督察,向伊春市反馈了10项全省普遍性意见,我市按照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现对已完成整改的第34项问题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如下: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序号:34
基本情况:全省燃煤电厂316台在产机组中,有274台未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改造,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全市燃煤电厂在产机组基本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完成情况:伊春市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督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紧急通知》(伊环督组办发〔2018〕4号)、《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燃煤电厂锅炉脱硫脱硝改造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伊环督组办发〔2018〕8号),责成相关企业制定整改工作方案5个。全市共有19个火电机组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2018年9月底已全部完成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和改造。
公示时间: 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8日,共 5个工作日。
公示举报受理部门:伊春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8-3***7894
联系地址: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