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
8月1日,我市收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第十三批)交办函》(〔2016〕95号),交办内容为“伊春市五营区裕成白灰厂毁林开矿”,要求立即查办。有关部门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五营区裕成白灰厂于2006年7月由康明江承包经营,该厂前身为1976年成立的五星白灰厂的料场。2013年10月,康明江与王鑫(身份证号:2307***********412)签订协议,将该厂产权转让给王鑫。该厂成立至今,由于白灰市场持续低迷、需求萎缩,加之生产手续不全,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这期间,五营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该厂进行生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联合调查,并经调查组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和查阅相关技术档案,裕成白灰厂现在使用的场地位于原伊春交通局建材厂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1983年8月15日,原伊春交通局建材厂同丰林林业局(现在的五营林业局)签订了定界协议书:丰林林业局将原杨树河经营所117林班的150亩林地划拨给原伊春交通局建材厂作为建设用地使用,该地块已不属于林业用地。同时,经过调查核实,该厂堆存的原料矿石均为企业自行取自该厂附近的五星石灰石矿废弃的矿石,企业没有单独的取料场,故不存在毁林开矿问题。但在此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有准备生产的迹象。
三、处理意见
(一)五营区政府明确要求,该厂的环评、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达标条件不具备时,坚决不允许该厂进行生产。
(二)8月4日上午,由五营区环保局对伊春市五营区裕成白灰厂下达了环境保护告知书(五环告〔2016〕1号),告知该厂在当前条件下不得进行生产,待产业政策允许,环评手续办理完毕,经监测达标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8月4日上午,五营区工信局对伊春市五营区裕成白灰厂下达了关闭通知,限该厂在7日内将租赁后安装的设施、设备自行拆除,恢复租赁时资产状态。
(四)五营区工信、环保等部门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