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服务全市经济
为唱响全市工商系统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职能,丰富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新辟服务途径,完善服务机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力以赴支持服务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
第一条 把推动发展作为全部工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发展是全党全国一切工作大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大局。工商部门只有紧紧抓住推动发展这个大局,工商工作才有方向、有目标、有作为。全市工商系统要把推动发展作为全部工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地方发展思路共振,同地方发展步伐合拍,坚持以推动发展理念统领工商工作,以推动发展目标牵动工商工作,以推动发展思路安排工商工作,以推动发展绩效检验工商工作,善于运用宏观思考和战略思维,把全部工商工作纳入推动发展大局中,全心全意抓服务,一心一意促发展,争做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力维护者、积极推动者和大胆实践者。
第二条 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能是监管执法,工商部门第一要务是服务发展。监管执法是手段,服务发展是目的。工商部门只有通过有效监管执法,实现了推动经济发展,才算全面履行职能到位。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法为民,做到在监管中强化服务,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把服务贯穿于监管全过程,用服务效果检验监管水平,努力在服务理念、服务作风、服务方式、服务规范、服务形象、服务效益上实现新突破,尽快完成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第三条 准确把握支持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在保护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兴市富民的主基调和生态立市、产业兴市的发展战略,立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找准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想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在市场主体准入、吸引外来投资、培育接续产业、扶持大项目建设、鼓励全民创业、扩大就业再就业、帮助国有企业改制、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实施商标战略、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寻求突破,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全力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全力创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四条 放宽行业准入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可给予登记核准。对筹建期间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可先行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对某项目投资,并在经营项目后面注明取得法定审批手续、办理相关经营项目许可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满足企业筹建期间开设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办理前期手续的需要。
第五条 放宽企业投资领域。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外国公民参与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允许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第六条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需要组建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将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以上降至为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以上降至3000万元以上,子公司数量由5个以上降至3个以上,促进企业多元化经营和规模扩张。
第七条 放宽企业出资形式。企业不仅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还可以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其它财产出资。对于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八条 放宽融资担保限制。允许企业通过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进行担保融资,积极为需要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高效登记服务,对手续齐全的当场给予办理登记。
第九条 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使用控股企业字号的(该控股企业名称属于无地域名称),可以将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地域名称;对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只要不与本地企业字号相同,即可为其核准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第十条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建设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凭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即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设立的非生产性分支机构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此类非生产类分支机构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予以核定经营范围;对一般经营项目,根据企业章程和企业申请内容全部予以核定;对新兴行业,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放宽企业开业期限限制。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因资金或经营困难未能在办照后六个月内按时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要及时到企业实地了解情况。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开业或开工建设、企业要求保留经营资格的,不予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相关登记。
第十三条 放宽企业改制注册资本限制。对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只要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即可作为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受具体出资形式的限制。
第十四条 放宽外资服务业企业登记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独家出资或控股参股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对于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放宽涉农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农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一律降至3万元,对农民组建公司或集体性质企业的,设立时只要实缴注册资本总额30%的货币资本即可,其余70%可为货币或非货币资本,并允许其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六条 放宽农村连锁经营登记限制。企业凭与农户签订的连锁生产经营合同,可申请带有连锁字样的企业名称及某某农产品连锁生产经营的经营范围。农资经营企业可以采取连锁方式到农村领办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不受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的限制。金融、保险、邮政、通信企业在农村设立经营网点的,可直接凭上一级机构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免于提交总部的申请和相关批准确认文件。从事水、电、电话费、车(机)票等代收代卖业务的网点,免予办理各项代办业务的经营范围登记。
三、全面规范窗口建设,全力提高登记注册窗口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开辟登记注册窗口绿色通道。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和工商所,都要把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纳入登记注册窗口进行行政管理,实行一审一核制度、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一切市场主体申请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对本地区的招商引资企业、重点项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企业、国企改制企业等登记注册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全程指导、***服务,为企业落脚、生根、投产、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实行登记注册窗口政务公开。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显示屏、计算机显示屏、上墙公示板、办事须知手册等方式,公示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应提交的文件及示范文本;公示办事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时效;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分工、职责;公示窗口岗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内容,增强登记注册服务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 规范登记注册窗口工作流程。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和工商所登记注册窗口,都要制定和执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验照、档案查询等事项的工作流程图解,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合理、清晰规范、高效透明。
第二十条 坚持登记注册窗口六项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六项服务制度,细化制度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检查考评,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开展登记注册窗口深度服务。通过开展咨询引导服务、延时加班服务、主动***服务、预约定时服务、提前介入服务、全程***服务等六个服务项目,使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做到随叫随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易办。通过实行接待业户要热心、回答咨询要耐心、审核材料要细心、帮助解难要诚心等四心服务标准,使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做到不让政策在自己手中截留,不让差错在自己手中发生,不让时间在自己手中浪费,不让业户在自己这里受到冷遇。
第二十二条 使用登记注册窗口文明规范用语。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及工商所登记注册窗口,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和使用文明规范的接待业户用语、接听电话用语、咨询受理用语和禁用语,做到语言清晰,用语规范,有问必答,百问不厌,热情周到,和蔼可亲。
第二十三条 改善登记注册窗口服务环境。县(市)区工商局和工商所登记注册窗口,要按照《规范化登记注册窗口达标标准和验收方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窗口环境设施建设,使登记注册大厅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秩序井然、宽敞明亮、清洁卫生,为服务对象营造优良的服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政府决策。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个体工商户、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每半年和全年分别对市场主体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利用,形成分析报告,全面反映市场主体数量、经济规模、经济结构、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为政府决策和投资者提供服务。
四、着眼推动经济转型,全力扶持五大接续替代产业加速发展壮大
第二十五条 支持做响森林生态旅游业。以中国森林之都──伊春为整体形象,以小兴安岭大森林公园为整体概念,以生态观光、休闲度假、康体养生、漂流戏水、高山滑雪、森林狩猎等为主打产品,以林都机场、铁路、公路为连接纽带,围绕开发界江边境游、俄罗斯跨境游、森林自然水域、湿地和冰雪游等旅游产品和精品线路,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商标、广告等职能作用,大力宣传中国林都、红松故乡等国内外知名生态旅游品牌,支持建设伊春成为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坚持以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为牵动,充分发挥工商信息咨询、政策引导、登记规范等职能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会议、会展、交通、宾馆、餐饮、物流、金融、保险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第三产业经济,用旅游业带动第三产业,用第三产业协调互动和促进旅游业大发展。坚持以中国黑龙江(伊春)森林生态旅游节为高峰时节,以上甘岭溪水森林公园、五营国家森林公园、汤旺河国家公园、嘉荫恐龙地址公园、桃山国际狩猎场、美溪回龙湾风景区、铁力日月峡滑雪场等为重点景区,严把旅游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旅行社和导游经营行为,加强对旅游商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质次价高、过期失效商品等违法行为,全面强化吃、住、行、游、购等旅游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力保护我市旅游品牌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支持做特森林食品业。围绕深入开发小兴安岭环境、森林、土地等绿色特色优势资源,按照打绿色牌、走特色路的推进思路,积极打造 小兴安岭大森林、林都食品、林都北药等绿特色知名品牌,全力推动伊春市尽快成为中国森林食品强市。运用项目引导、政策咨询、登记调整等工商职能,大力扶持食用菌、山野果、山野菜、动物食品、保健食品、矿泉水等六大骨干产业发展,做大森林食品原料生产业、做强森林食品加工业、做优森林食品销售业,全力打造三产布局合理、企业结构优化、产品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积极引导家庭、个体户、私营企业依托林都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森林食品种植养殖业,重点从事香菇、金针菇、滑子菇、白灵菇、杏鲍菇、姬松茸、猴头、木耳、人参、平贝、五味子、黄芪、刺五加、防风、龙胆草、沙棘、黑豆果、树莓、草莓、蒲公英、老山芹、黄花菜、鹿、蛙、蜂、獭兔、狐貂、水稻、大豆及森林牛、猪、鸡、鸭、鹅等主导产品,不断扩大森林食品种植养殖业户、基地、原料规模。通过运用品牌引导、市场推动、重组服务等工商职能,大力扶持森林食品龙头企业发展,大力引导分散种植养殖业户向龙头大户靠拢,重点培育越橘庄园、森林产品展销中心、林都、新世纪、银色森林食品、天隆、丰园、兴安塔、兴达、翠花、九河泉、松涛、天隆、翔宇、盛中、惠佳贝、集佳牧业、葵花药业、伊***业、格润药业、鹿恩堂、四宝生物科技、蜂格蜜业等一批龙头企业发展,以龙头带散户,全力推动森林食品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全面加强森林野生资源保护和管理,全面规范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全面促进森林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支持做精木材加工业。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档次、叫响品牌、推出特色的产业升级思路,引导木材加工业向精、深、特方向发展。着眼于木材资源承载能力和加工原料来源,提高木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严把木材加工市场主体准入关。积极推行优胜劣汰办法,全面整合现有木材企业,促进生产规模小、资源浪费大、经济效益低的1000多家加工厂点向龙头企业靠拢,在促进其形成规模、精深加工、打造品牌上下功夫。重点扶持光明集团、侨艺集团、林源家具公司、三兄弟家具公司、友春木业公司、双丰家具集团、信诚家具公司、晟宇木业集团、忠芝木业公司、朗乡板业集团、亿通木业公司、福旺木业公司、宏利木业公司等做大做强,将伊春光明、款款深情、光明家具、温馨如意等我市知名品牌在国内外叫响。鼓励支持大中型木业企业参与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自有原料林基地,推动林板、林纸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做强绿色新能源业。宣传推介小兴安岭丰富的风力、水力、太阳能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市内外战略投资者开发风电、水电、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采取项目引导、政策鼓励、提前介入、***服务等方法,全力支持带岭东山、铁力马鞍山、五花顶子山、新青长青山等地风电项目建设,全力支持上甘岭红山和朗乡半圆河水电站、兴安湖水库和浩良河庆丰水电站、汤旺河干流水电梯次开发、汤旺河流域和乌云河流域水电开发等项目建设,全力支持兴安新能源公司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加快推进小兴安岭绿色能源之乡建设步伐。
第二十九条 支持做大冶金建材化工业。按照科学勘查、系统规范、集约开发、综合利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力促进矿产资源科学有序适度开发利用。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精深开发我市铁、铅、锌、铜、钼等矿产资源,采取项目推介、政策支持、市场论证、登记帮助、***服务等方法,为招商引资大型矿业企业集团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加强矿业市场监督管理,大力扶持西钢、金林、浩水、浩化等重点企业技改、扩建项目建设,为其创造无忧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我市现有矿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矿产企业充分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废渣、废水、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资源,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发展烧结空心砖、多孔砖、复合空心砌块、保温墙板等新材料,发展吃配项目。整顿和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加强矿业市场监管,治理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非法转让矿权、污染破坏资源环境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矿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五、突出帮扶大项目建设,全力推进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
第三十条 明确大项目建设范围对象。所谓的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和各县(市)、区、局能够发挥支撑性、拉动性、基础性作用的项目,是集聚在各个工业园区的项目,是投资、产值、缴税较大的项目,是符合培育五大替代接续产业的项目。它不仅包括经济产业项目,也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不仅包括外来引资项目,也包括本地自建项目等等。我们要明确大项目建设的范围和对象,增强服务大项目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认清大项目建设重要作用。实施大项目建设是市委、市政府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抓项目就是抓发展、就是增后劲、就是保生态。只有加快大项目建设,才能改变单一的产业结构,才能筑牢加快发展的根基,才能为生态功能区建设提供物质保障,才能培育五大接续产业,才能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才能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全市工商系统要认清大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大项目建设的重要作用,为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多做贡献。
第三十二条 落实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都要成立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各级工商局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副职担任,成员由登记、监管、执法、维权、办公、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登记注册部门,主要负责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的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工作。要实行大项目建设属地负责制,大项目建设在哪里,那里的工商局就要全部承担支持服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搞好上下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 优惠大项目企业名称核准。凡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大项目企业,在核定名称时均可以冠用伊春市或伊春字样;凡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大项目企业,在核定名称时均可以指导和帮助其冠用黑龙江省或黑龙江字样;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项目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无行政区划名称。
第三十四条 提高大项目企业登记注册时效。市工商局和县(市)工商局,要开辟大项目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悬挂或放置绿色通道标志牌,坚持领导带班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开展登记辅导,实行一审一核,减少工作环节,提高登记效率。对前来申请登记的大项目企业,只要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将原来10日内登记完毕的时间,缩短为当日核发营业执照,确保大项目建设快速启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大项目建设工商局长负责制。市工商局长和各县(市)区工商局长,要承担起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的全部责任,主动了解大项目,定期研究大项目,靠前推进大项目,全程***大项目,全力保障大项目,切实把工商部门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起来、分工协作起来、掌握控制起来,确保工商部门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大项目建设工商联络员制度。要建立工业园区工商联络员制度,凡有工业园区的地方,市县区工商局都要派驻工商联络站,由1名分管企业登记注册的副局长担任站长,配备登记和监管工作人员各1人为工商联络员,采取常驻或定期办公的方式,为园区大项目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建立大项目建设工商联络员制度,凡没有工业园区的地方,各县(市)区工商局都要选派专人作为本地大项目企业工商联络员,由1名分管企业登记注册的副局长负责组织领导,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办公的方式,为大项目建设提供及时服务。要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从大项目企业中选择1至2名管理人员,作为工商部门的联系人,加强培训辅导,定期沟通协调,及时获取企业服务的需求,为大项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大项目建设全程***服务。对有意向的项目,要主动靠前,做好咨询引导服务,全面介绍本地经济发展优势和良好条件,坚定大项目企业落户信心。对已签约的项目,要快速跟上,开展零距离服务,搞好市场分析,参与项目论证,指导办理许可,帮助办理登记,力促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对已在建的项目,要全程关注,实行保姆式服务,帮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其早日投产。对已达产的项目,要实行无举报不检查,有问题先教育、指导和规范,为大项目企业创造无忧的生产运营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大项目建设分析报告制度。各级工商局要与同级综合管理、行业主管、园区办等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意向项目、签约项目、在建项目、竣工项目、达产项目的基本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要向市工商局汇总报告一次,市工商局向全市汇总通报一次。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掌握大项目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园区内大项目企业发展总体情况、行业发展变化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五大接续产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供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参考。
六、广泛开展全民创业,全力扩大市场主体规模和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创办个体工商户。对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城镇退伍士兵等申办个体工商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申请无名称经营,允许已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原有名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设立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利用家庭住所、租赁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场所,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第四十条 鼓励创办私营企业。对创业者申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金申报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对创业者申办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准允创业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从事新兴产业经营的,本着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给予核定经营范围。
第四十一条 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与服务,也可以开展围绕农业有关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与服务。允许已转为小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参加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地农民到另一地申请加入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农民申请加入多个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对口合作社。
第四十二条 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给予相应登记。积极开展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从业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扩大我市特色农产品辐射范围。
第四十三条 鼓励创办对俄经贸合作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嘉荫口岸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开展对俄贸易,帮助企业完备进出口登记注册手续。对申请从事对俄贸易企业,在未办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之前,可先行办理登记。对未取得边贸经营资格而实际已经从事边贸经营的企业,可不按超范围经营查处。支持各类企业走出去在俄境内租赁林地、采伐木材,特别是在俄建立木材生产加工基地。支持各类企业在俄从事农林业种植、农林产品出口、过境旅游、劳务输出、承包工程。支持各类企业运用商标战略拓展国际市场,运用广告战略加大产品宣传,运用旅游战略发展特色产品市场,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实现对俄经贸合作战略升级。加强边境地区市场监管,维护边境地区市场秩序,促进对俄合作和口岸经济发展。
第四十四条 积极配合国企改革。主动掌握国企改制改革进展情况,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式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对重点改制企业实行提前介入、***服务、参与论证、定向帮扶、***问效,全面为企业登记注册、法律咨询、维权指导提供服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重点改制企业在名称使用、证照相符、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经营范围、年检验照等方面,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给予灵活把握,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维护企业和职工长远利益。
第四十五条 主动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认真贯彻各地招商引资总体部署,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和任务,广泛收集招商引资项目册,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利用全省全国 工商是一家的优势,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适时组织企业走出去和请进来,大力开展内引外联招商引资工作,全面宣传当地优惠政策措施,积极搭建市内外企业沟通联系平台,主动推介招商引资项目,认真组织项目对接洽谈活动,努力为当地招商引资工作做贡献。
七、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全力增强企业用知名品牌开拓市场能力
第四十六条 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大力宣传注册商标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商标意识。大力开展商标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努力使市场主体掌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等方法。大力实施商标兴市、商标兴企、商标兴林农工程,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开拓市场能力,积极促进更多市场主体走品牌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指导企业注册商标。扶持商标事务所发展,规范商标事务所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的行政指导,开展年一所一标、一区三标活动,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各类商标,特别是具有浑厚地域特色优势的地理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服务商标、农产品商标,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境外注册,培养国际品牌,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力争在3年内使全市注册商标数量增长300件。
第四十八条 开展知名商标认定活动。全面规范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程序和方法,每2年组织一次知名商标认定活动,特殊情况实行个案认定,大力开展知名商标宣传、表彰、推介工作,力争在3年内使全市知名商标数量翻两番。
第四十九条 帮助企业争创著名和驰名商标。按照重点培育、大力扶持、认真推荐、积极协调的原则,建立伊春市、黑龙江省、国家三级商标品牌培育库,做好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品牌孵化工作,加速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梯队建设。指导企业制定争创规划,鼓励企业加大争创投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和开拓市场行为,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企业开展争创工作。积极与上级工商部门沟通联系,努力为企业争创工作牵线搭桥,大力宣传推荐我市知名品牌,不断增强我市推荐品牌在全省全国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力争在3年内,使我市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数量翻两番、中国驰名商标达到5件的目标。
第五十条 积极推介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主动掌握全市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基本情况,积极组织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特别是组织参与每年哈洽会的知名品牌馆和每两年一届的中国商标节,充分利用大型经贸活动推介我市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引导企业由推销产品向推介品牌和洽谈合作转变,不断扩大我市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断吸引更多合作伙伴来我市共同发展,不断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名品牌开拓市场的能力。
八、切实强化监管执法,全力创建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一条 全面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按照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三个实施办法,及时录入、扫描、派送、认领、使用市场主体登记、巡查、办案、维权等基础信息,完善市场主体动态和静态监管数据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等机制,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到位。深入开展平安市场、平安农村、文明诚信市场、文明诚信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维权单位、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系列活动,全力创建全市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二条 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实行信息抄告与行政建议制度,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建立无证无照治理长效机制。坚持以小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网吧、校园周边等行业和地区为重点,全面开展清理无照、规范悬照活动,加大取缔无照经营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五十三条 全力维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准入、辖区监管、组织领导、归口指导、社会监督等五个责任体系,健全责任机制、自律机制、执法机制、监测机制、监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推进食品准入规范化、巡查监管网格化、食品检测专业化、食品监管信息化、经营主体自律化,解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营造全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坚持以家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坚持以电信、餐饮、旅游、美容、装饰装修等领域为重点,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加快推进12315维权体系建设。坚持以完善和规范12315维权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12315受理平台建设,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由事后处理为主向事前预警和超前防范转变。强化12315受理、转办、反馈、综合分析、消费引导等功能,使12315成为工商部门与消费者信息互动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畅通民意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平台。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12315网络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努力实现城乡全覆盖,力求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真正把12315建设成为消费维权的民心工程、工商执法的形象工程。
第五十五条 严厉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供电、供水、供热、通信、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强制服务、限制竞争、滥收费用行为;严厉查处化肥、酒类、烟草等行业的地区封锁、地区保护行为;严厉打击傍名牌、仿冒、假冒、虚假宣传等商业欺诈行为;严厉查处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以及教育、电力、体育、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资源开发、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努力创建全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六条 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持以我市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为重点保护对象,大力扶持小兴安岭大森林、林都旅游、林都食品、林都木业、林都北药等相关系列商标品牌发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我市地理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对市内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要从快从严查处,对市外发生的侵害我市企业商标权的案件要全力帮助企业打假维权。
第五十七条 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坚持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违法集中的广告为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围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以及性药品和治疗性病等商业广告,扩大监测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活动,严厉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广告案件。强化对户外广告的监管,重点治理未经登记擅自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户外广告行为。强化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批登记或超出审批内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活动。建立联合执法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严查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向校园和农村渗透蔓延。全面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群防群控,形成合力。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政策引导、行政指导和教育督导,加大直销监管力度,规范直销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十九条 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格规范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坚持以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农机配件为重点,加大对经销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定期发布农资商品质量市场监测预警,确保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继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全面实施12315进村屯工程,力争在全市所有村屯都建立起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消费环境。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努力在农村把红盾护农行动打造成为红盾品牌。
第六十条 发挥合同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加大对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签约履约意识,倡导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继续清理垄断企业合同霸王条款,严厉打击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生产资料以及农副产品订购、加工承揽等合同欺诈行为,充分发挥合同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