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使这一政策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纠正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违法抢建的,应当停止建设、立即拆除。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手续,土地、房屋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三、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和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非法收购和买卖房屋套取拆迁安置补偿的违法行为。
四、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市建设、规划、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努力转变执法管理模式,在拆迁前期调查阶段要介入工作,及早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拆迁当事人思想动态、实际需要和具体困难,帮助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拆迁单位制定拆迁方案,提前化解拆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伊春市建设局 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