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举办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培训班
6月3日,伊春市举办了《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培训班,伊春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全体,局环境执法、监测、水环境管理相关部门人员,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重点污染源企业主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08年12月1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实施将对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起到积极促进和法制保障作用。
培训班邀请了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王忠伟、省政府法制办农林立法处处长杨静媛,分别对《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辅导讲座。
通过培训,提高了我市环保工作人员在流域水污染监督管理、跨界协同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的环境执法和管理水平,丰富了环保法规知识,提高了涉水重点污染源企业执行环保法律的意识,对采取措施减排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