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负责同志谈我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
伊春日报消息(本报记者)就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居民比较关心的有关政策,记者于2008年7月8日采访了伊春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问:今天我想就我市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方面话题请您给我们谈谈。首先,这次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依据是什么?改造工作时间表有什么期限?
答:这次棚户区改造是我们林区职工期盼多年的事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以改善民生,创建文明城、卫生城、园林城,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目的,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至2012年集中改造全市棚户区,争取在2012年底前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重大突破。2008年,全市棚户区改造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0000户。
问:这次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大体有六个方面:一是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局)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负责主体。棚户区改造要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二是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三是坚持福利资助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棚户区里弱势群体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既要让项目建设单位合理盈利,又要把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实到特困群体身上。
四是坚持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异地安置,着眼扩大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滚动拆迁,缓解城市拆迁压力。
五是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既要解决好特困群体实际困难,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加重这部分群体的困难,又要依法运作,符合强迁的依法强迁,确保改造工程全面完成。
六是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利用、配套建设”的方针,分期实施建设。
七是坚持宜楼则楼,宜平则平的原则。对房屋质量尚好的棚户区进行就地改造,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提高标准,较大程度上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问:这次棚户区改造在拆迁补偿方面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答: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面,市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借鉴其他地市好的经验,考虑到我市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试行)》,主要坚持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各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性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是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是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是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性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结合,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问: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具体内容比较多,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当地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户型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左右,由各区(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过拆迁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问:对特困户拆迁有什么照顾?答:对特困户由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查,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建安成本交纳房款;确属无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确认公有产权,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并实施廉租办法。
问:棚户区内有不少无证照房屋,怎么处理?
答:这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有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适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还是给予救助补贴,但是要同时要具有以下几方面条件:一是具有拆迁范围内伊春市城镇常住户口;二是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三是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它住房。政府还规定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也可给予适当补贴。
问:有的房子没有办理房证,还有手续不全的怎么办?
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的合法手续,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问:没有房改的房子怎么办?
答: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问:回迁房或合理扩大面积的房子产权性质是什么?
答:回迁安置房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问:有多处房子的政策怎么规定?
答: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问:影响拆迁怎么办?
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问:棚户区改造还有那些相关政策?
答:为了让群众买得起、搬得进、住得好,市委、市政府出台和执行了很多优惠政策,为了降低造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为了让群众搬得进、住得好,市政府还规定安置房要达到入住标准。
问:这次棚户区改造资金是如何落实的?
答:棚户区改造不是简单的建房子,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十分巨大,比如给排水、供热管网建设和升级改造,电力设施延伸和完善,道路的建设等都需要政府去做去投入。因此,棚户区改造在资金落实上,采取的是千方百计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支持一部分、市政府拿一部分、各地政府筹一部分、金融机构贷一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投一部分、居民出一部分等多种有效办法,多方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