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2017年春节期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1月13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我市出台2017年春节期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2017年春节期间,我市市区二环路内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1月27日(除夕)、2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日(初五)、11日(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预警期间、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为: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冷烟花;电子礼炮。 对于违反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非法燃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予以行政拘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采用电话和信件两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至20000元奖励;查获取缔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的,打掉非法制贩烟花爆竹团伙的,视情给予有功人员5000元至50000元奖励;查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举行大型焰火晚会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10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昼夜),0312-2062110(保定市公安局危爆支队)。举报信件邮寄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166号保定市公安局,邮政编码07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