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昨日,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650至930元调整为970至1090元。调整后月人均标准达1030元,较调整前的月人均标准790元提高了240元。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据悉,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将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三个比例确定标准,并按照不同的核定领取月数发放。 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此次调整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我市与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以及华北油田6个统筹地区为第一类地区,月标准为970至1090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8个统筹地区为第二类地区,月标准为940至105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