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解读
□马硕 辛亮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近日从市地税局税政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计税办法》是自1997年3月以来首次修订,在做到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接轨的同时,坚决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新《计税办法》特色:一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二是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市地税部门专门设置了咨询辅导窗口,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进行宣讲,帮助纳税人将《计税办法》“实惠”享受到位。新《计税办法》的落地必将对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