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73号提案的答复
青司字[2020]41号
纪斌、黄海波、周海燕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律师通过网络查询城乡机动车辆登记、抵押和交易信息案”收悉。经商市公安局,现答复如下:
2019年2月,青岛市公安局下发《关于重申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受理律师调查信息时,应当核对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详细注明需要提供查询的当事人或者单位信息。除以上证件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 其他借口拒绝律师依法查询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格按照此通知要求,审核、收存及出具相关材料。
提案中建议青岛市各区车管所设置现场律师查询窗口,市公安局认为由于目前机动车、驾驶人档案存放地分别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阳区长白山路6号)以及部分属地车辆管理所,其余车管所不存放档案。如果在各区车管所设立辅助查询点,无法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和提供有效的查询信息。
感谢你们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注。
附:青岛市公安局协办意见
青岛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8160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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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
青公议字〔2020〕13号 签发人:王广键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7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市司法局:
纪斌、黄海波、周海燕(琴岛)委员提出的“关于律师通过网络查询城乡机动车辆登记、抵押和交易信息案”收悉。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提案中提出的“1.律师前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除了需要提供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外,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也是必须材料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在立案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为立案工作带来种种障碍。2.律师前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大多数情况下,车管部门均不予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只是让律师手写记录,这无疑大大削弱了律师所取证据的证明力,为日后的诉讼工作埋下极大隐患。”
2019年2月青岛市公安局收到“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85号提案(关于公安机关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案)”,青岛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针对此提案专门下发了《关于重申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高院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鲁司〔2015〕47号)和市中院等十二部门《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青司发〔2017〕2号)等规定,对依法保障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予以重申: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受理律师调查信息时,应当核对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详细注明需要提供查询的当事人或者单位信息。
除上述证件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律师依法查询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收到通知以来,我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核及收存相关材料,并未要求受委托的律师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材料。
二、提案中提出的“目前律师查询车辆信息必须前往位于城阳区的青岛市车管所,距离市区较远,建议青岛市各区的车管所设置现场律师查询窗口,以压缩空间距离,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因机动车、驾驶人档案存放地在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阳区长白山路6号)以及部分属地车辆管理所,如设立辅助查询点,在查询点无法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无法提供有效地查询信息。
交警支队
2020年6月16日
(联系单位:交警支队车管所 联系电话:66572***7)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