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明起实施这些内容可能和你有关系
新鲜出炉的《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将从9月10日起施行。在上一份由我市13个部门联合在2006年拟定出台的供热管理办法服役8年后,这份有效期5年的新办法将首次贯穿于今年的供暖季,其现实操作性如何也将同时受到市民的考量。 在近万字的《办法》中,记者梳理出若干与百姓用热直接相关的条目,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起,逐条分析解读。希望能在供暖季开始前,给市民更清楚的用热知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题: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能否在供暖季到来前出台?有没有大概的框架?这是不是意味着,类似中华小区的个案不再出现?即使是面积偏小的供热小区,也能够在足够的资金保证下、短期内恢复供热? 解读:我市现有各类供热企业400多家,如果零散缴纳保证金,十分不便于统一管理。所以此次将采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方式,以使供热应急准备金能够得到保障。目前,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正在编制过程中,具体的内容将依托《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完善,能否在供暖季到来前出台还不能确定。 同时供热办工作人员专门指出,希望居民能正确理解供热应急准备金的概念,这个“应急”指的是遭遇突发事件,例如极端天气、抢修等状况时需启动临时措施,或由“应急分队”实施抢修而使用的资金。类似中华小区这样因管道年久老化、缺乏维护,加之产权不清而造成的停暖,不属于使用供热应急准备金的范畴。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包括供热管道、阀门、计量表等供热二次管网范围所属设备。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问题:保修期结束后,二次管网设备出现问题居民该向谁求助? 解读:出了保修期以后,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15日内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六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问题:怎样理解这个18度?这是不是说,18度是底线,只要低于18度就是不合格温度?居民就可以提出退费要求? 解读:按照标准,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8度,就是供热不合格。居民认为室温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经检测确实低于18度不合格的,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的细则目前市供热办正在会同市物价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制定中。 ●第二十八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回复。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十六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问题:去年即使有热计量的小区,也是按照统一的热价收费。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在本市一直没能推行,今年状况如何? 解读: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出,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实际用热量收费,尤其是供热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果居民发现所在小区具备热计量条件但不按照实际用热执行的,可向市、区供热部门举报。还有居民需要弄明白的一点就是,按照热计量收费,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也就是说,居民用热少,供热单位向居民退费,但居民如果用热多,那么就还需要向供热单位补交费。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收取由供热单位直接管理到户,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问题:在串联式供暖小区,这个规定似乎存在着双刃:不停热,那么若干户总在欠缴;停热,其他户受灾。如果出现捆绑,谁来制约? 解读:首先物业这种捆绑式收费并不合理,应由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约束;但是也存在住户恶意欠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如果是供热单位确实存在问题,将按照上述《办法》中室温未达标的细则进行相关处罚。另外,逐步实行一户一表并联式热计量供暖将成为主要趋势。 ●第四十二条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问题:这个“相应减收”怎么减?住户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拿回已经按季缴出的费用? 解读:“减收”的部分将按照实际停暖的天数进行折价计算。住户可向供热单位要回自己的费用,如果该单位不执行或者不退费等,可以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十三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应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问题:今年供热主管单位的投诉应答电话有没有发生变化?能不能提前公布? 解读:今年供热主管单位的投诉电话没有变化,仍旧沿用往年的投诉电话。分别是: 市供热办:5061081 北市区供热办:2025756 新市区供热办:5953390 南市区供热办:5078651。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问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机构都有哪些?测温费用谁来承担?测温方式怎样得到双方认可? 解读:目前我市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温检机构,但具体制度及其细则正在协调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和完善。 同时,记者从网上查询,其他省市已经有先例,例如秦皇岛成了专业的检测队伍,对于供热问题具备裁定权。 ●第四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的,应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具备停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可收取按面积计费总热费的20%,恢复用热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问题:对串联式供暖用户要求停暖减收费,这两条适用吗?为什么新文件中仍没有见到对这部分用户的具体解释? 解读: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出,事实上,串联式供暖本来就不具备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的条件。因为只要是一户停暖,势必会影响其他居民采暖。随着并联式供暖的推行,串联式供暖最终将淘汰,所以新文件没有再过多涉及。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该部分支出列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问题:人们对去年减免优惠政策的迟迟不到位记忆犹新,今年的补贴政策能否提前预告到位? 解读: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去年的补贴已经下发到位。今年的补贴能否提前到位现在还不好说,但能确定的是,这笔补贴肯定能下发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