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新政
2016年1月1日开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让每一位患病的市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为基本目标,我市整合了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大幅度提高了救助力度和救助覆盖面。两年来,我市医疗救助困难居民18万人,发放医疗救助金6亿元,救助人数比2015年同期提高138%,救助资金提高80%。各类救助之后,低保家庭成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自负费用仅占医疗总费用的2.3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占医疗总费用的3.67%,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更加全面有力,有效缓解了因病陷入困境居民的“不能承受之重”。
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近2年来,通过调研和数据分析发现救助对象当中仍然存在部分罕见病种或慢性病种医疗刚性支出过大的“结构性短板”问题,部分困难群众因难以负担这部分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为切实解决困难居民因医疗刚性支出过大导致生活困难的“结构性短板”问题,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中,因患某罕见病种或慢性病种在治疗期间,使用长期效果明显,且不可替代的药品、器材、特殊食品等相对固定且个人负担过大的医疗支出费用,纳入医疗刚性支出兜底救助范围。将25个病种涉及的19种特效药,15种特殊器材及1种特殊食品需支出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范围。将救助对象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符合纳入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范围的病种、特效药、特殊器材、特殊食品,年度内,经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之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不超过设定的各项目最高救助金额前提下,实施100%救助。超出限额但符合规定属于正常支出的,经专家评审同意后,年度最高救助金额可上浮20%。
对不同病种、药物所设置的最高救助金额待后续实施细则出台时将一并发布。自今年1月1日起产生的费用可在下半年统一到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确定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救助。目前初步测算,该项政策约覆盖全市500余人,其中救助额度在1000元至6000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