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管训结合提升全市司法鉴人司法实践能力
日前,市司法局在稳步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和探索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注重管训结合,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组织近200名司鉴定人进行“2017年青岛市司法鉴定人司法实践能力培训”,邀请市北区人民法院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纪尚起同志授课,探讨五个司法实践能力问题。
一、探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问题。培训指出,在鉴定启动中,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事项可以无需鉴定;价值较低的事项以调解为主,鉴定为辅;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相关的卷宗材料、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以及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等其他材料。关于选择鉴定机构的问题,培训指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确定专人负责机构选择等程序。
二、探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和实施鉴定过程问题。培训强调,司法鉴定的受理根据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统一接收委托,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的鉴定请求。对于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等7种情形不受理。在探讨确定委任程序、资质、人数、回避以及鉴定材料等问题时,提出应当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人按时提供其所掌握鉴定材料,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不利推定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无法取得,应当准许申请人的要求,调取相关的鉴定材料,等等。
三、探讨鉴定意见开示、质证问题。培训认为,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在举证期限内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于庭前进行开示,此外还有采取直接送达、邮递送达、传真送达鉴定报告副本方式开示;鉴定意见开示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意见,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意见、支持自己的主张为质证做好准备等工作。培训告知,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质证主体就法庭上所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的公开的、直接的询问、质疑和辩论,进而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予以确认或否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等11项质证条件。
四、探讨重新鉴定问题。培训提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且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即,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同时,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提出了四种情况:送检材料虚假,不适宜补充鉴定救济的;经质证发现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不当,导致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当事人提出证明鉴定结论明显违背事实或常理的;原鉴定人故意捏造事实、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的。
五、探讨鉴定责任、保障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就是伪证罪。在民事诉讼中,如果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损害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从其他责任和处罚看,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