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实施家庭暴力告诫规定解读
一、《青岛市公安局实施家庭暴力告诫规定》的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
二、《青岛市公安局实施家庭暴力告诫规定》的主要内容
市局和市妇联联合发文制定了《青岛市公安局实施家庭暴力告诫规定》,以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
《实施家庭暴力告诫规定》共十七条,主要规范了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家庭暴力的处置原则,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警情或者案件的处置流程,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流程和内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实施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等方面的内容。
三、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告诫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四、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具告诫书: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的。判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特别轻微,应当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动机、目的,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程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察。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项的第一种情形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制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幡然悔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后果,受害人原谅了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明确表示谅解的;第二种情形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对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的,只要符合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认可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受害人同意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责任,经公安机关认可了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确认和解协议已得到履行。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本项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制定的。达成协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原谅加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加害人愿意就自己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已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履行了调解协议,法律效果已经形成,治安案件已经达到结案的情形,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不宜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本项是兜底表述,家庭暴力案件主要还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每个案件的违法情形不尽相同,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情绪和诉求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站在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角度,妥善处置好家庭暴力案件。
五、告诫书的主要内容。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正文第一部分是被告诫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种类及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等。第二部分主要是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现查明后面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填写经查证属实的被告诫人的实施家庭暴力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经过、情节、结果);以上事实有后面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名称(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具体姓名);根据后面填写《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告诫的条款和禁止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告诫内容。第三部分是法律救济途径,告知被告诫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六、告诫书的送达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告诫时,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地的妇联组织。
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通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七、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