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目前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做了修订。
一、放宽市场准入,简化资格申请要求
为了贯彻***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决定,新《管理办法》删除了两项准入条件,并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须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令第654号)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按照 “宽进严管”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新《管理办法》重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