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今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我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根据新规定,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也就是说取消了60%的户数限制,哪怕只有一户提交供暖申请,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也要满足用户的采暖需求。
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