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提高优抚对象待遇标准确保困难人群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近日,青岛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继2013年提高优抚对象待遇发放标准后,继续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努力缓解物价上涨对广大优抚对象生活的影响,提高生活质量。
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残疾军人抚恤金执行国家新标准,提标幅度为20%;“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按城镇“三属”抚恤金标准执行,提标幅度约20%,且我市城镇“三属”抚恤金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每人每年720元;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从平均每人每年8880元提高到15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新标准执行,提标后达到每人每年4320元;60岁以上无退休金的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服义务兵役1年每月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60岁以上无退休金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200元。
此次提高优抚对象生活待遇标准,惠及全市约5万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为此,各级财政增加补助资金6000万元,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