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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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5日发表
近日,胶州市出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接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该规定指出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助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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