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对2010年出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实行二次补偿
为提高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充分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使参合农民受益。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开管字【2010】2号)文件要求和我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自2010年11月9日起,对我区2010年出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实行二次补偿。
补偿办法为:不设起付线,在年度住院报销限额范围内,按统筹范围内费用10%的比例进行补偿。超过年度住院报销限额的部分不再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