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保障计划用水实施
一是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要求各市(区)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办理或换发取水许可证以及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等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和省发布实施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算、核定许可取水量和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二是要求各市(区)水利局加强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协调配合,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制定并下达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取用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率要达到100%。
三是要加强对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结合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按季度对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
通过以上措施,全市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用水大户已全部实行了计划取用水管理,取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效地促进了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