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增强流动人口幸福感
针对目前存在的临时困难救助对象户籍化、救助标准较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降低城市进入门槛,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机制、保障民生”的总体思路,报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为此,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使新政策覆盖到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各项政策措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向尽快实现普惠性的城乡救助体系迈出坚实的一步。
一、救助范围覆盖新市民。一是将新市民纳入我市临时救助范围。对新市民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二是量力而行,逐步推开。鉴于流动人口的范围宽泛,政策覆盖面须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对新市民的界定规定为: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办理了居住证后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
二、提高临时困难救助标准。一是救助标准翻番。将救助标准限额由4,000元提高至10,000元;二是突出因病致困的医疗救助。新救助政策对因患重大疾病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困难而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1,000元以上部分,按90%救助;其他因病至困家庭(含新市民)的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
三、建立救助绿色通道。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和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启动临时困难救助绿色通道。由区(市)民政、财政部门、镇(街道)现场调查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和生活物资,每户总金额不超过10,000元,然后按程序补办手续。
为保障新的临时困难救助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救助效率,,全市财政每年需安排专项资金3,820万元,新增财政补助资金1,912万元。新政策实施后,将为1.7万名城乡困难居民实施救助,户均救助资金达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