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调整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统筹支付费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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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自2010年5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支付费用限额按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凡2010年5月1日后医疗年度到期的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患者,医疗年度门诊大病费用暂不予结算,持门诊大病证到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年审及限额变更手续后,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不分病种统一报销2000元,调整至按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标准执行(如糖尿病患者由调整前的2000元限额提高到调整后职工标准的3500元限额),进一步提高了居民门诊大病患者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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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9:41:2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