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出台关于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崂山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贴近群众、类型齐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二是依托社区,稳步推进。坚持以社区为基础,从社区实际出发,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三是自愿参与,市场运作。坚持自愿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成立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四是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坚持登记备案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监督、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意见》明确了发展目标。制定全区社会组织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培育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建设,不断拓展民生服务的领域和项目。社会组织年增长率达到10%,力争到2015年,有50%的社会组织具备协助政府承担事务性、服务性职能的能力;有2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要求,培育和打造一批信誉度好、服务力强、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全区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社区居民需求,布局合理、充满活力、服务优质、监管有序、自律规范,具有“崂山特色”的社会组织建设模式,并重点培育发展社会事务类、公共服务类、慈善救助类、义工服务类、民情信息类和文化体育类等六类社会组织。
《意见》细化了主要措施。一是孵化培育。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采取公建民营、筑巢引凤等方式建立一批社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二是直接登记。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实行直接登记。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三是降低门槛。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注册资金可降至1万元;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成立、变更登记公告费;对因归并、重组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注销登记公告费。四是开办补助。凡登记成立的慈善救助类、义工服务类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经区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给予相应开办费补贴。五是公益创投。凡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年度获得上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区公益创投项目,按同等金额(或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六是购买服务。按照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将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七是奖励先进。凡被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青岛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评为先进单位或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凭获奖证书给予奖励。
《意见》强化了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全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要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加强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经费的专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