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多措并举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
为化解群众关注的“看病贵”、“报销难”等热点问题,维护参保市民的利益,确保社保基金科学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市将提高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
一是降低基本医保医疗费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一级医院看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和300元。
二是提高医疗费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
三是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自负医药费用给予补助。3000 至6000 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补助50 %;6000 元以上的补助70%,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
四是在定点医院顺产、剖宫产医疗费分别提高到1400元和3000元。
五是是非定点医院顺产、剖宫产分别提高到1100元和2400元。
六是将妊娠高血压等三病种的治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本市定点医院限于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不能处置的孕产妇可以异地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