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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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具体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进行。2013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1869.95元,上限为9349.7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或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报调整工作于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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