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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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表
近日,我区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为全区84名1-4级工伤人员和114名供养亲属增加了定期待遇。
本次调整待遇的范围为2009年底前已享受定期待遇的人员,工伤1-4级人员每月分别提高175、170、165、160元;护理费标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相应比例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供养关系调整,其中配偶增加70元,其他供养关系增加60元,孤儿、孤寡老人再增加10元。所增待遇均从2010年1月起补发,5月10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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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9:35:1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