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奖励资金扶持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和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节能资金奖励方式,实行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多节多奖。奖励对象针对《“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奖励标准东部地区200元/吨标准煤、中西部地区250元/吨标准煤。
节能资金申请程序,由企业提出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我市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确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经专家评审后,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下达预算计划;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企业实际完成的节能量由国家授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
近日,我市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用先进节能锅炉及热电机组淘汰落后锅炉及热电机组和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引进离子膜电解槽替代隔膜电解槽烧碱等2个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即将上报国家发改委,按照2个企业项目改造分别节约2.79万吨和1.21万吨标准煤计算,将分别获得财政奖励资金558万元和2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