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8月1日,青岛市政府召开第32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从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广清洁能源、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实行检测维修制度、行政处罚等方面对青岛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填补了当前青岛市机动车防治立法方面的空白,为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会上强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突出的环保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要结合青岛的实际情况,开拓创新,确立具有青岛特色、切实可行、能见实效的污染防治及管理措施,“出重拳、治顽症”,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通过,有力推动了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进程,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