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劳动仲裁院三项举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效果明显
为重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劳动仲裁院采取了三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1-6月份,全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共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447件,约占总受案数的65%,受案率100%,按期结案率99%,调解结案率41%以上。
一是简化立案程序,实现农民工争议案件的快速受理。一是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材料齐全的,当日立案;申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二是放宽农民工缓、减、免交仲裁费的条件和标准。农民工依法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和住院医疗费的,可先不预交仲裁费用,结案后用人单位败诉或部分败诉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费用;农民工败诉或撤诉的,不再收取仲裁费用。三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农民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农民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农民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急需的医疗费而不支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农民工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简化审理程序,实现快审理、快送达。一是快速审理,简化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农民工的仲裁成本。对于欠薪欠费案件,缩短农民工欠薪欠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限,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加大案前调解力度,先行介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在进入开庭审理,尽量将争议调解解决,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快速得以维护。
三是提供全面的导诉服务。一是全面推行服务“一卡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要免费提供服务“一卡通”,该“一卡通”的内容包括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时效、申诉的风险、收费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程序、办案期限、调解息诉建议等,让当事人一看明了,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实行证据告知书制度。在立案时,给当事人双方下发书面的“证据告知书”,该告知书包括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常用证据名称,提交证据的次数,提交证据的时间,举证不能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则,对提交证据的要求等等。三是在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各个阶段,我们仲裁工作人员要在合法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讼途径解决争议,告诉老百姓如何打官司。四是对农民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与司法局联合实施法律援助的政策,解除农民工打官司的后顾之忧,为弱势群体随时提供快捷简便的法律援助。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照常立案和审理,视情况对应预交的仲裁费用加大减、免、缓的力度,确保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畅通。